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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其他形式

2016-03-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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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算机软件既然兼有著作权和专利权客体的双重属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任何一类,那么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保护它的法律手段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保护形式除了专利权保护和版权保护外还有那些其他保护形式?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技术措施

  软件本身的自力救济的能力,可以加入相关的代码禁止其非法复制。Microsoft(微软)公司在其OfficeXP软件中就加入联机认证并许可使用方式保护其利益。这种自力救济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一做法一是增加了软件的操作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软件的推广和使用,也增加了软件的成本。二是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售买软件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却需要软件公司的联机认证并授权许可使用,使软件公司的权利延伸至第一次售卖之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权利穷竭”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精神权利。

  这种“预先防盗”的做法似乎就意味着消费者有盗窃的必然。最近微软启动新一轮XP盗版验证,黑屏警告用户系统的盗版用户。如果WindowsXP用户没有通过正版验证,用户开机进入后,桌面背景变为纯黑色,用户可以重新设置桌面背景,但是每隔60分钟,桌面背景将重新变回黑色。用户登录时,会看到一个登录中断的对话框,并在屏幕的右下角会出现一个永久通知和持续提醒的对话框显示“您可能是软件盗版的受害者”等提示信息。同样的技术措施也运用在了对盗版OFFICE的反盗版行动中。

  二、以合同法调整

  在软件交易中,几乎每一个软件都附有软件许可协议,对软件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加以约定与限制,这时的计算机软件已超越了著作法意义上的软件产品,而成了合同法调整的标的。软件使用者超越许可协议使用软件产品,即构成违约。

  但软件许可协议是未经协商而由供方直接确定的,是格式合同。各国一般都通过相应手段对此作出规范。在软件买卖中,软件许可协议具有不定性,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出现争议一般都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极可能使法律倒向受方。

  三、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和国家科委也在相关文件中作出规定。软件开发者用商业秘密保护自己的软件产品是普遍现象。

  软件要取得商业秘密保护,须符合几个要件:秘密性、实用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种“合理”要求权利人将此秘密作为一种财产,给以适当保护,如制订保密规范、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即可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兼顾了版权与专利权保护的双重优势,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约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但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有时会受到“已公开发表”和劳动权的抗辩,另外,它也不能阻止第三人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即权利人并不享有专有权。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保护原则,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步晚,但立法技术水平却与国际相平。我国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采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自动保护原则,宏观上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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