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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八条

2010-04-17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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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规定。一、统计工作依赖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规定。

  一、统计工作依赖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统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需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检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不得推诿、塞责。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监督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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