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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十五条

2010-04-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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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表应当标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及未标明应承担的后果的规定。

  所谓统计调查表,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发的用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按照统一规定填报的表格。这些统计资料通过具体数据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成为我国编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统计调查表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不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统计调查活动。

  本条规定为维护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秩序,杜绝违法统计调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效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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