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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二)

2010-04-0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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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章名】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按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制订统计调查计划,按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贯彻实施。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由国家统计

  【章名】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按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制订统计调查计划,按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贯彻实施。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调查项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重大国情国力(人口、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普查。在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所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九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具体商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page]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时,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国统计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三、颁发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先行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按调查方案填报。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是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制定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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