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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

2010-04-1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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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便民原则,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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