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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的审核

2010-04-1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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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的审核,是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基础性环节和重要内容。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此款规定可分为两部分:

  1.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这些统计资料主要是原始统计数据和报表,是根据经批准和备案的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表的统计指标的要求填报的。是作为政府统计管理部门的被管理者按照政府统计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的,是政府统计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统计管理职能的行为的体现。这些统计资料上报前,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这是上报统计资料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该程序上报的统计资料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表明该部门、该单位对上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出现数据计算的错误,或者故意编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将追究填报单

  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这些统计资料一般是汇总的统计资料。这种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政府统计管理机构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这些统计资料的上报,也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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