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赠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商家是否要担责呢?找法网小编就相关案例为您分析:
一、相关案例:
[案情]
张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因电饭煲漏电将张某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评析]
本案是消费者购物时获赠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并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赠品有质量问题并导致受赠人损害,赠送该商品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析清商场向消费者赠送电饭煲的行为性质。《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
(1)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2)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有如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必为相应的给付。
(2)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赠与人只负有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起成立。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家应保证赠品质量安全
买两盒牛奶送一盒酸奶,消费者买完回家喝了酸奶后出现腹泻,要求卖家赔偿。但卖家以赠品没收钱为由拒绝赔偿。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能告卖家吗?能要求赔偿吗?
针对此类情况,《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三、“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从3月15日起,食用本食品或药品“责任自负”或“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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