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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网络餐饮规定

2021-11-1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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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网络餐饮发展迅速,点外卖成为了很多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一些新闻的报道也让网络餐饮的安全和卫生隐患进入了人们的视线。针对这个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1月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下面就随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以下有关内容吧。

  此次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于网络餐饮的安全性问题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制,有利于规范网络餐饮的食品质量。

  一、入网商家须有实体门店

  【办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2022年网络餐饮新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解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与入网商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登记入网商家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确保其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其按照许可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平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如果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要加强对入网商家经营行为的抽查和监测,确保其经营行为持续合规,确保线上线下餐食服务同标同质,不得委托加工制作。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的,要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专人管理食品安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要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等相关制度,并在平台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平台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渠道和方式,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信息保存至少半年,鼓励使用可降解容器

  【办法】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制定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送餐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障送餐人员个人卫生,保障配送容器安全无害、清洁卫生,还要关心“外卖小哥”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平台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要保证所提供的容器、餐具、包装等无毒、清洁。鼓励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要严格落实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网上订单信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2年网络餐饮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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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做了区分。我国《民法能则》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49条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交易的频繁,不可能每个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行为是否超越目的范围有所了解,而这种行为又一概无效的话,极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限制了公司的活力,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可见,我国现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区分为两种:当其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禁止经营的范围时,属无效;当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只有不在核准经营范围内时,才可以不应认定其无效,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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