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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obligation)

2013-0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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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
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

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

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

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且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未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以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转化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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