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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

2015-01-0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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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诉解销效力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

  收养诉解销效力

  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法律关于收养方面的规定。

  无效收养行为

  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收养法》在肯定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的同时,还设立了收养无效制度。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

  (3)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2、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3、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收养法》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后果同样也是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

  对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收养证的行为人,可由收养登记机关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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