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2018-09-10 10: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涉外法律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涉外法律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涉外婚姻是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如果结婚在我国是不合法、无效的,该怎么办?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解答。

  在中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必须遵照中国的婚姻法律。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结婚的,无论是中国人之间结婚,还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结婚,一样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说来,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 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三、涉外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而这里的中国法,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通则》第147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是说要看涉外婚姻一方在哪里诉讼。如果是在中国诉讼,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外国诉讼,就适用该外国的相关婚姻实体法律。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而我们所说的涉外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一定的程序,如何过认证合法,会被中国法律认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认。 

涉外法律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0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涉外法律律师团,我在涉外法律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