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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单一论”

2014-10-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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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个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

  “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个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就第一个方面来说,“分割论”的主张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代。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当事人的能力适用住所地法。“单一论”则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观点看,都应该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履行、解释等都只应由一个法律支配。对于第二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过去那种只适用一种冲突规范的观点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有的学者认为,不管什么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包含着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此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选择规则。

  总的来说,“分割论”和“单一论”都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间往往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对合同的不同方面或不同类型的合同加以科学划分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应注意,对于一些内在联系紧密且不易或不宜分开的问题便不宜硬性分割。“单一论”则力求克服“分割论”可能带来的缺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符合现代国际经济生活所要求的快速和简捷。但“单一论”往往忽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分割论”和“单一论”应该互相取长补短,配合运用,才能最终达到妥善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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