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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

2013-0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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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最密切联系地”是一个极具灵活的连结点,对此,我国已有的实践也是采纳“特
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最密切联系地”是一个极具灵活的连结点,对此,我国已有的实践也是采纳“特征履行原则”,以此作为对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界定的依据。1985年我国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999年新《合同法》的颁布取代了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也随之废止。尽管《解答》被废止,但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内容丰富,对当今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解答》的内容,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司法实践是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所确立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在地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地法律。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上述这些合同的法律虽然是根据特征性履行原则而确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有的时候,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准据法并不一定是与有关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实践中,我国还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上述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即若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时,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往所或居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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