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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2014-02-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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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所以各国的立法都将其纳入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当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所以各国的立法都将其纳入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当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在第一条(二)中关于“交通事故”概念是这样描述的:交通事故系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两种规定都让我们对公路交通事故有了一个详尽的了解,本文先从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几个基本规则做简要阐述。

  1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1.1 侵权行为地法 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像今天这样健全完备的过去,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的规则来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规则受古罗马法中“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影响,法律意义上的学说来源是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随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戴西的“既得权说”强化了这一规则。此处的侵权行为地包括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和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种,适用这一规则作为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优点在于:事故发生地国家的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适用当地的法律能够很好的尊重其国家主权,体现了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非常及时的作用,使当事人可以及时预见处理结果,合理的选择处理方式,以达到期望的效果;对于当地法院而言,法官很容易查明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稳定性、确定性强,使案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判决。

  1.2 法院地法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法律传统、法律制定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世界各国的法律规范大相径庭,法官要熟知各国法律只是一种理想,法官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微乎其微的,最熟悉的还是当地的法律,加之涉外案件总是与法院地国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法院地法作为解决涉外案件的准据法,当然,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不例外。庞大的法律系统,对于知识范围受限制的法官来说是一个巨大难题,而且,在发生涉外案件时,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官将各国法律都仔细的翻阅一遍,这样繁重的工作量未免强人所难。但是,适用法院地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我们想到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依靠各国法律来加以规制,法官个人的修养、学识、内涵也是至关重要的。各国可以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培训,让法院地法这一规则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

  1.3 最密切联系地法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将最密切联系地法这一规则引入了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当中,创立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是千变万化的,如何有针对性的处理好每一起侵权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自然而然地,我们就想到了与侵权事故发生有最密切关系当地的法律。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是我们处理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突破点,利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可以让我们对法律冲突有一个本质性的认识,对于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可以减少盲目性和机械性,在选择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实体法时,也更加灵活、开放,使法官充分考虑到个案的复杂性,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大有益处。但是,对最密切联系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对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出了挑战,我们呼吁各国立法加强对最密切联系的解释,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入二十一世纪,很多学者专家对法律适用规则的研究有了很大突破,在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针对日趋复杂的涉外关系,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应运而生。

  2 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2.1 车辆登记地法 目前,世界各国对机动车的管理都是比较严格的,大部分国家都要求机动车必须进行登记。所以,车辆登记地法自然而然成为法官们的新选择,机动车在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机动车的登记地则是最重要的连结点之一,由此连结点指引适用的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也是最恰当的。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来解决,当当事人均为同一国的居民而且涉案车辆也在该国登记的,则适用车辆登记地国的法律来解决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

  2.2 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包括当事人共同的国籍法、共同的住所地法以及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所以规定的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责任人以及受益人是不同的。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法院看来的公平公正的,对于当事人来讲则未必是公平公正的。当事故发生地与侵权之债缺乏最密切联系时,能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法律莫过于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都乐于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共同住所、共同惯常居所地来选择正确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

  2.3 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无疑是我们重点保护的对象,无论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或者适用何国法律都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具有非常强的主观性,而有利的标准也是很难判断的,每个人对结果的公平与否的判断也是不同的,而且实体法适用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有利于受害人的,这种法律适用规则的可操作性并没有学者们想象的那么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处理有了比较理性的认识,不论适用哪种规则,我们的初衷都是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随着学术理论的发展,相信学者们会研究出更多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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