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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2014-02-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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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继承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们仍然应该将传统的适用规则放在首位,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样做的理由是,传统的区别制是我国解决涉外继承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方...

  涉外继承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们仍然应该将传统的适用规则放在首位,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样做的理由是,传统的区别制是我国解决涉外继承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方法,新颁布的《法律适用法》对法定继承也区分了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方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很多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区别制的方式没有变化,但其具体连接因素应该适当调整,遵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方式: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连接因素的调整就是运用“惯常居所地”代替了“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在各国立法与国际立法中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其必将循序渐进的最终取代“住所地”。我们在立法中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除非能对“住所地”的适用进行更好的改进。Dnotl 报告也建议,继承准据法的客观连结点应采用惯常居所地,因为,一方面,惯常居所地是一个事实概念,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判断,另一方面,就继承案件而言,在大部分情况下,惯常居所地都是被继承人社会的、职业的和家庭的生活中心,是其主要遗产的所在地,其遗产债权人也主要位于该地。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继承领域的适用,最终发展趋势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由,尽量减少对准据法选择的限制,而目前,已经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内与国际立法对此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刚增加连接因素,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我国,为了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恰当发挥效用,我国立法不能一步就达到意思自治原则的极致,否则会使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陷入僵局。

  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方式。因为默示的方式本身就已经具有不确定,在各国立法之间可能存在对默示方式的承认与否与如何识别的冲突,这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的冲突更是很难调和的,而且在冲突规则层面,各国与国际立法实践也都规定为明示的方式。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在《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当事人所选法律只能适用于全部财产。正如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能因为存在遗嘱而区分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准据法,当事人的财产也不能分割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只要依据冲突规则选定准据法,当事人的所有财产就具有了唯一确定性的处理原则,如果将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为: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选择支配其全部财产的法律。可选择的法律限于被继承人选择法律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该国国籍或被继承人在该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同时该种选择不得违反被继承人为指定法律前应适用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选择与撤销都应该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定,虽然限制了被继承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但该范围较为宽泛,涉及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多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被继承人选择适当法律来支配自己遗产的需要。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

  顺应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的立法发展趋势,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继承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后面增加:“如果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该另一国法律应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以同时限定确定“最密切联系”国家应该考虑的因素,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国籍国、住所地国、财产所在地国、对当事人利益有效保护国等。总之,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的意志与正当利益期望,同时注重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正确运用与发挥这一灵活连接因素,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遗嘱的法律适用原则

  遗嘱的法律适用包含了遗嘱能力、遗嘱形式和遗嘱解释与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

  ·遗嘱能力

  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充分发挥遗嘱自由,以尽量使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有效为原则,对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为: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能力适用(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本国法;(2)遗嘱人住所地法;(3)遗嘱人惯常居所地法。如果遗嘱人依据前款规定适用的法律仍不具有遗嘱能力,而依设立遗嘱的行为地法有遗嘱能力,视为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遗嘱方式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我们可以移植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2)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法;(3)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4)设立遗嘱的行为地法;(5)涉及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法。

  ·遗嘱的解释与撤销

  遗嘱的解释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直接相关,属于继承的问题,应该适用继承的准据法。遗嘱的撤销与遗嘱的设立相对,二者应采用相同的适应原则,即遗嘱能力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样适用于遗嘱撤销的能力与方式的法律适用。

  确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

  遗产的继承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与被继承人国籍国紧密相连,因此应适用本国法确定是否为无人继承财产。而且为保障私有财产,维护个人利益,还应适用其他与继承相关国家的法律认定无人继承财产,具体规定为: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但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的法律有继承人的,则不认定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考虑财产所在地利益和操作需要,大多数国家普遍规定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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