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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中的托收及《托收统一规则》

2011-04-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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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托收的概念??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二)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经1978年修改为《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二)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经1978年修改为《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9年1月1日起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托收的定义: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取得承兑或视情况付款,或者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商业单据,或者按照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2.托收所处理的单据包括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以及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一切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提示银行、付款人。
??4.银行在托收中的主要义务:第一、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第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批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当事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5.银行免责事项:第一、任何信息、单据的传递错误与迟延。第二、不可抗力和罢工等事件造成的后果。第三、在承兑时,提示行仅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
??6.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银行在托收中所发生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等,包括对因按照外国法律或习惯而增加的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补偿,以及由银行代付的与拒绝证书或保全货物有关的费用等。
??7.如果跟单托收中的资金单据包括远期付款汇票,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该托收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的指示。若未载明该项指示,则视为付款交单。

??(三)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亦即货物的卖方。
??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常转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银行: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亦即货物的买方。
??提示银行:向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的代收银行。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银行向收银行签发的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
??在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在付款人与托收银行之间,以及在付款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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