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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2013-01-1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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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1.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3.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例如,现有A、B两个国家,其中在A国有B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在B国有A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而且A、B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那么两国的税收关系如下:A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A国、B国的居民征税,B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B国、A国居民征税。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所以将引发更为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是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设有A、B两国,其中A国境内有B国居民,B国境内有A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则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当B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时,B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A国居民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A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page]
  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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