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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政府审计

2011-02-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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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佚名2006-7-210:54:34来源:中审网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此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续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
作者:佚名 2006-7-21 0:54:34 来源:中审网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此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续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发布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汁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1.瑞典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议会审计师: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 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他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国家审计局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2.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他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成员任期4年。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①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②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③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④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⑤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⑥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其独特的特点: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
3.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1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对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
4.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①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②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③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④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账户。⑤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①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②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人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③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④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账目摘要。
(3)审计方面:①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②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③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④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⑤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⑥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⑦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5.审计程序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包括:①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门,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②为每一部分制定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③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page]
(2)评价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进行重点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做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做结论的重要性而言,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①议会。②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③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④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来源: 《现代审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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