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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状告证监会第一案河南华为一审败诉

2011-02-1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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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备受各方关注的曾承担宇通客车审计业务的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2003年11月20日终于有了“说法”: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河南华为败诉,维持中国证监会对河南华为作出的30万元处罚决定。原告这次没有出席
备受各方关注的曾承担宇通客车审计业务的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2003年11月20日终于有了“说法”: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河南华为败诉,维持中国证监会对河南华为作出的30万元处罚决定。
原告这次没有出席宣判现场。中国证监会代理律师认为,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中介责任和企业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据了解,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负责对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此后,有关部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郑州宇通客车199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多处虚假内容,但是河南华为注册会计师在当时的审计中并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的会计记录。
2002年10月,证监会以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
该决定作出后,河南华为公司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3年3月 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河南华为公司不服,认为“虚假报表是券商、企业和银行串通作弊,而且是‘反向作弊’,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现”,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3年8月,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应完全能够发现年报中虚减资产和负债的内容。而证监会对本案原告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加大,状告证监会的案例在不断增多,证监会成为被告似乎已是“家常便饭”,但此次会计师状告证监会在国内还是首例。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表示,一段时期以来上市公司造假丑闻接连曝光,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也在不断下降。但随着职业素质和审计职业道德的不断提高,目前这种势头将有望得到扭转,但是还应努力严格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等执业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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