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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收入有待规范管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2-17 11:21
导读: 在200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房屋租赁程序不合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没有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有的单位房屋对外

在200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主要表现为:一是房屋租赁程序不合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没有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有的单位房屋对外租赁时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虽然签订合同但合同到期不续签,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收取租赁费,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二是单位对外招租工作不透明、不公开,未实现公开拍租。有些单位在确定承租对象、租金方面“暗箱操作”,出租房屋价格不合理。有的以低价格租出,经办人员再从中捞取好处,造成单位收入严重流失;有的单位将公有房屋无偿转给下属单位租赁经营,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隐瞒房屋租赁收入。有的单位将房屋租给餐饮服务业,以少收取租金抵单位业务招待费和招待用礼品等,以“吃”抵租、以“物”抵租,会计核算账面不反映,造成单位收支不实、国家税源流失;四是房租收入不能足额、及时计缴税费或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因此建议:第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和“非转经”情况进行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制度;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出租行为,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第三,严格收入管理,使用规范票据。单位租金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由财务统一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坚决杜绝使用自制收据或白条现象;第四,各部门协调配合,经常检查监督,加强税收征管。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使用非法票据、违反财务制度、隐瞒收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单位主动纳税意识,加大征管力度,做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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