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正药业(600267)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011-02-12 10: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审计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审计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作者:佚名2008-9-168:45:27来源:证券之星网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为保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内控制度
作者:佚名 2008-9-16 8:45:27 来源:证券之星网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为保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察监督工作,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监察监督人员,内控审计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审阅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察审计部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应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制订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至少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定期的持续性检查监督。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计划的必备事项。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每半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自查,并向公司监察审计部汇报自查情况。

  监察审计部还将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监察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监察审计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监察审计部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察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通报监事会。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后及每一次的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检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个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上述报告同时通报监事会。

  第十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对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以及监察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将前款所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提交年度报告前,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填写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核对表,并提交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并发表专项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评价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对该异议事项的原因及该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分析;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方案和举措。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监察审计部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由于监察审计部失职,导致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被发现或提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page]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计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353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审计法律师团,我在审计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