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调整。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虽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调整,但不得随意进行,要符合要求之后才能进行调整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下几种状况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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