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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拍卖两次落槌江西高院裁定第二次落槌有效

2011-03-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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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在同一次拍卖会上,对同一个标的物由同一位拍卖师敲了两次槌而引起的一场官司,历经8个月的漫长诉讼后,终于在3月17日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第二次落槌有效,江西省上饶金马拍卖有限公司胜诉。去年5月12日下午,江西上饶正大商厦地下室及1-4层部分产权拍

由于在同一次拍卖会上,对同一个标的物由同一位拍卖师敲了两次槌而引起的一场官司,历经8个月的漫长诉讼后,终于在3月17日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第二次落槌有效,江西省上饶金马拍卖有限公司胜诉。

  去年5月12日下午,“江西上饶正大商厦地下室及1-4层部分产权”拍卖会在该市金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由该公司拍卖师叶某主持。12号曾某和17号徐某是主要竞买者。

  该标的物从2000万元起拍,当竞价到2100万元时,拍卖师三声报价后无人再举牌叫价。拍卖师便问2100万元出价者12号曾某尚未到达保留价,2670万元要不要?12号表示接受,拍卖师随即落槌。这时,正大商厦地下室原承租人17号徐某对拍卖师的操作方式提出质疑。

  竞价在质疑后继续进行,原应价2670万元的12号曾某也举牌继续加价。到2740万元时,拍卖师三声报价后再无人应价。这时,拍卖师第二次落槌,予以确认。至此,这次拍卖会的标的物被17号徐某竞得,并当场在《拍卖会记录》上签名;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拍卖成交单》。

  曾某对这次拍卖会持异议,他认为拍卖公司两次落槌违反《拍卖法》,遂致函上饶市金马拍卖公司,要求停止徐某履行成交手续,并请公司“依法”为他办理中标确认等相关手续。

  上饶市金马拍卖公司认为,拍卖师第一次落槌存在操作上的失误,而第二次落槌就是为补救第一次落槌的失误而采取的正确选择。金马拍卖公司承认,第一次落槌时拍卖师遗漏了原承租人的利益。在拍卖师纠正第一次过错向场内竞买人宣布竞价继续进行后,曾某和其他竞买人又参与了继续竞价,应视同为默认。因此,金马拍卖公司不同意改变第二次落槌为成交最终结果的事实。

  曾某遂将自己的意见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反映。中拍协调查后认定:拍卖师的失误属于个人操作不当,并不影响拍卖的结果。在继续竞价后承租人报出2740万元的最高应价,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就此价格落槌后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表示以书面的形式对成交合同的认定,完成了法定程序。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正确表达,是合法有效的。曾某对此复函不服,便于2004年7月28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高级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于2005年3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下达了判决书。

  江西省高院认为,上饶金马拍卖公司拍卖师在这次拍卖的前一阶段采用了我国拍卖市场约定俗成的“三声报价法”,表明他与各竞买人达成了约定,拍卖师在随后的拍卖活动中也一直执行“三次报价法”。拍卖师误认为其他竞买人在2100万元价位时未应价即对拍卖标的物丧失竞买权,遂单独询问12号竞买人且仅报价一次即落槌宣布拍卖成交,拍卖师这一落槌行为明显不当。之后,因其他竞买人提出质疑,拍卖师认识到自己的失误而重新主持拍卖。对此,12号竞买人虽持有异议,但参与了以后的拍卖活动,并在拍卖师报价2715万元时应价,应视为对拍卖师纠错行为的认可。拍卖师第一次落槌行为属于失误,其关于12号竞买人以2670万元买受标的物的口头宣告不具法律效力,12号竞买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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