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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是拍卖业当务之急

2013-01-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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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国内,买受人违约是拍卖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但竞买人举了牌不承认,买受人成交了不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前不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美国考察时发现,美

在国内,买受人违约是拍卖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但竞买人举了牌不承认,买受人成交了不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前不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美国考察时发现,美国拍卖市场却从未发生过类似的问题。代表团也曾就此问题向美国同行提出询问,但他们似乎听不明白,反而问我们为什么会这样。在他们 看来,拍卖讲的就是诚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都要讲信誉。委托人对自己委托标的的情况,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要向拍卖人说清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想怎么做,该怎么做要向竞买人说得明明白白;竞买人举牌了就要认可,买受人成交了就要付钱,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应该存在任何争议。  美国是一个靠信用卡、信用度生活的国家。人们非常重视个人信用,信用就像金钱一样,是要靠自己的努力去积赞的,这将是每一个人生活、事业的基础。在美国,没有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没有信誉。没有钱的人总会有办法借到钱,一个房无一间、地无一寸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别人对你担保的方式贷到一大笔钱,从十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你可以用这笔钱做任何事,但前提是,你绝对不能乱来,更不能违法,你一旦乱来或是违法,就会有不良记录,而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你将寸步难行,一切都完了。因此,人是绝对不能失去信用的。  针对国内经常出现的买受人违约现象,笔者曾建议以建立“黑名单”的方式加以制约。这个建议刚一提出,就有专家认为:建立黑名单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拍卖协会和拍卖企业做这样的事情不合法,涉嫌过度使用自我执法的权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通过合法途径,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对上述批评意见,笔者一直不敢苟同。就笔者所知,当前,在我国合法程序中,并无个人不能建立违约人黑名单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被违约人伤害过的拍卖企业或他们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为了提醒更多的拍卖人不再受其伤害,采用建立黑名单的办法是完全正当的。这种做法,并未代替或者超过国家权力的执法,而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行为。就如你发现小偷正在偷东西,你把他抓住,没有人会说你违反合法程序,但如果你自己对小偷进行处罚,就涉嫌违法一样,拍卖人自己上门去查处违约的买受人,超过了合法程序,但拍卖人采用一定手段披露违约的买受人的真实状态,则应不属于越权。  有专家提议,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方面,需要做很多工作。在政府的能力范围内,尽量使用政府的力量,而在政府能力不到、或者政府执法的成本过于高昂的地方,由民间来补足,这是一个最好的结果。2005年11月2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整规办发[2005]29号文形式,发布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笔者非常赞同上述专家提议和文件规定,赞同利用民间的力量来进行社会监督。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拍卖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我们拍卖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鉴于当前只靠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不能完全制止拍卖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主要是买受人无故反悔的违约行为,笔者建议有关拍卖企业联合起来,以促进诚信经营,防范交易风险为目标,建立有关失信买受人的黑名单,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互通报或披露失信人的相关信息,提醒同行或社会进行有效防范,以保护拍卖企业和委托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拍卖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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