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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拍卖法》确实有修改必要

2014-11-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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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很多人诟病《拍卖法》,尤其是对六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是因为不懂,有的是一种噱头,有的则是出于维护利益集团的需要。实际上,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已经规范得很到位。《拍卖法》第六十一条...

  现在很多人诟病《拍卖法》,尤其是对六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是因为不懂,有的是一种噱头,有的则是出于维护利益集团的需要。实际上,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已经规范得很到位。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这已经很完整很清楚地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的责任。接下去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就说普通的手机吧,刚出厂的新机,厂家保证出了问题会进行回收维修,但如果是二手手机,商家就不会打这样的保票了。为什么一到了艺术品上,就得担责呢?”

  不过,王某某也表示,他赞同修改《拍卖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拍卖业迅猛发展,眼瞅着从1986年的第一家,1988年的8家,1993、1994年的一百多家,到1995年就达一千多家,现在则有七八千家。在拍卖市场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拍卖法》,确实已经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今天的拍卖现状了,首当其冲的就是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而是“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起草拍卖法时,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为何会衍变成这样,就是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壁垒,最后避重就轻,将《拍卖法》只用于规范拍卖企业。实际上,现在社会上很多都是非拍卖企业在搞拍卖活动。”

  另外,行政色彩、行政许可痕迹过于明显的地方,王某某也认为应当进行修改,才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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