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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借给一有限公司RMB14万元,那公司未年检被工商局注销,2001年,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股东还债,法院判决两股东三个月内以对公司清算后的财产还我债,但被告一直未清算至今。2008年5月12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明确股东不对公司清算应承担赔偿(清偿)责任。前几天,我以此去法院起诉,法官却告知我法不溯及既往,我不一定会赢。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已明确: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的案子审理时并无规定不清算怎么办,因此,我觉得应适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但不知怎么去说服法官。

刑事案件
2008-11-26 17:0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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