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