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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慈利县零阳镇墨园居委会某组、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01-20 11:23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负责人向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第三人叶某某,男,1967年8月20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

负责人向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

第三人叶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

上诉人向某某与被上诉人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某某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07)慈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湘琼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吕红军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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