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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1-11-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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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本质上说,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并无区别;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该两种所有权也确实一直并无太大差异。但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公有制的施行,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性质在法律上出现了差异,基于对土地的依附性,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

  从本质上说,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并无区别;从中国法制史上来看,该两种所有权也确实一直并无太大差异。但是,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公有制的施行,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性质在法律上出现了差异,基于对土地的依附性,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上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同。就本质而言,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城镇房屋所有权都属于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仅仅在于所依附土地的权利在转让形式上的不同。

  《物权法》实施之前,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我国房地产的概念仅仅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广大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物权法》颁布后,宅基地使用权被正式确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和流通限制性仍然没有突破,因此,农村房地产的法律保障仍然是相对薄弱的,这也成为农村房地产纠纷处理结果有时并不十分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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