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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011-03-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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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广东省会计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当前,会计服务信息失真和会计服务造假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服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服务事项是

  昨日,《广东省会计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

  当前,会计服务信息失真和会计服务造假屡见不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服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服务事项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在《会计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服务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服务工作和会计服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服务机构负责人。”在处罚规定上增加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服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服务事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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