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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

2011-02-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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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的确认方法。一是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大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的确认方法。一是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大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计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称之为“成本法”,这种会计方法下的股权投资是被动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性资产,无法对被投资企业施加主动的影响。另一种观点下,股权被认为是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时,投资企业将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相应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如果不幸被投资单位发生净资产的销蚀,则要相应同比例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入当期损益,损失的确认以将长期投资减记至零为限。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权益法”。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差异来自于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作用力不同。通常情况下,决定作用力的主要因素是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在投资持股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响,所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持股比例的一般标准:“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股权”。这个一般量化标准的例外是,不足20%股权比例但有重大影响,也采用权益法;反之,即使拥有20%甚至更高比例股权,但不具备重大影响,就要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可以让投资方在即期就能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而并不受制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由于法规的限制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多数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并不会将所有实现的利润都分配给股东,而会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同时还需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内部资金来源,所以,权益法核算为投资方企业提供了持续的利益分享机制。
当然,更重要的是,权益法反映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变化反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动态,实质上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个体,在之后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益法为报表合并提供了基础。
此外,权益法的价值还在于其能更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投资绩效。被投资企业效益的波动在投资方的报表上可以得到反映,而成本法却是掩盖了这一切。
相较于权益法,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是更加保守的做法,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体现了谨慎的收付实现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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