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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012-11-1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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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人记录和反映增值税业务的方法。(1)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按规定计算的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记录和反映增值税业务的方法。

  (1)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按规定计算的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

  (2)企业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货物价值和增值税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5)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成本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7)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在建工程”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用于免税项目的,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8)企业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缴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能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售税额)”科目。

  (10)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自“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科目。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当月上缴上月应缴未缴增值税,借记“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项税额和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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