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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负责人配偶不得任本单位会计

2013-02-2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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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

    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违规失信,特别是有做假账行为的会计人员将进入财政部门“黑名单”,并被公开曝光。二次审议稿提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失信、违法行为及被处罚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和其他部门提供有关单位和会计人员会计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等管理制度,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条例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造假”、做假账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建议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既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也要搞好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应该补充维护会计师权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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