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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2016-11-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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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包括转售价格维持、区域市场圈定、独家代理、搭售,搭售是指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销售中要求对方在购买产品时同时购买关联或者非关联产品,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垂直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转售价格维持

  rpm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涉及渠道的价格政策,是纵向限制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形式。其基本涵义就是指厂商对经销商的最终销售价格作出不得高于厂商出厂价的规定。设厂商的出厂价为p1,零售价为p2,则rpm价格为p1=p2。这时,零售商的利润为0,渠道的总利润为厂商的利润。rpm的形式有几种,上述的是基本形式。还可以表现为p2p1也可以看成为一种转售价格维持rpm,但是,它的效果与前两种形式相比就大不相同了。正常情况下p2>p1是一个通例,但是如果以rpm的形式出现,就明显具有厂商和经销商合谋的特征,这一直是反垄断法(美国)和竞争法 (欧洲)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都是对价格加以限制,所以学者们习惯的把厂商规定的最高和最低限价都归人rpm中来。

  为使转售价格维持在厂商规定的水平,企业通常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三种主要方式:

  第一是采用授权特许经营的方式,收取特许费;

  第二是直接采取合同方式规定转售价格,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三是采取数量限制的方式,通过规定每个时段(通常是月或者季度)的最低销售量方式,迫使经销商把价格压低到企业规定的水平。

  这三种措施虽然形式不同,但是在正确估算市场销量的基础上是等价的。

  2.区域市场圈定

  也称为区域市场限制。所谓区域市场圈定是制造厂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进行划分,严禁区域内的经销商跨区域进行销售。区域市场圈定是和对经销商的选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区域市场限制又可以分为绝对限制和补偿限制两种:

  (1)绝对限制,即严格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区域,禁止越区销售。这种政策通常是与厂商给予经销商以区域内独家经销权为代价的。但是,厂商又反过来会要求经销商不得代理任何竞争产品,并且承诺一定的销售量。

  (2)补偿限制,即在发生越界销售时,销售所得利润要交给销售发生区域的经销商,作为补偿。在我国,这种补偿往往被看作是对越界销售的一种惩罚。

  3.独家代理

  在厂商指定的销售区域内只选择一家经销商,由它独家代理厂商的产品,而通常经销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代理或经营其他相关的竞争性产品。

  4.搭售

  搭售是指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销售中要求对方在购买产品时同时购买关联或者非关联产品。这是纵向限制中一个独特的问题,文献中对其通常做出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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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竞争活动的裁判。   如果政府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交易,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就是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使其指定的经营者处在了不正当竞争的地位。   二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国务院在2001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的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颁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8、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或者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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