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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建议

2015-01-08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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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网络经济日益发展,恶意抄袭网页、强制用户接受、挟持网络舆论评价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显现,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经营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监管整治,严...

  随着网络经济日益发展,恶意抄袭网页、强制用户接受、挟持网络舆论评价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显现,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经营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监管整治,严惩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恶意抄袭网页行为。网页,是由网页制作者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进行重组及艺术性再造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凝聚了设计者的心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见,知名企业的网页,或者知名网站的网页,不仅本身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些存在注册商标权的,往往还潜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而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者公然将他人的驰名标识擅自设置在网页上,甚至直接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使用户误以为其登陆的网页就是他人的知名网页,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非法盈利。

  二是强制用户接受行为。一方面,强迫用户接受产品,如部分软件不经用户许可恶意安装在电脑上,且无法卸载或无法完全卸载;部分软件在安装时附带安装众多用户不需要的软件;部分网络插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在用户电脑上且无法卸载等。另一方面,强迫用户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接收相关信息,如用户在浏览网页时出现的强制弹窗广告、在观看视频前必须先观看一段时间的计时广告等,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三是挟持网络舆论评价。由于绝大部分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性判断不足,其认知很容易误导,从而被部分不良商家利用,致使近年利用绑架网络舆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大增。如360和QQ之间的“3Q大战”、各大品牌矿泉水行业之间的相互指责诋毁,都有挟持网络舆论的影子;还有部分删帖公司、网络水军、职业评价师等,通过删除网贴、恶意评价等行为来左右网络舆情,涉嫌挟持网络舆论风向,从事不正当竞争。

  二、强化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参照国际社会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措施,建立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适用主体范围进行修改,将网络经济中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网站、个人、第三方均归入《反法》适用主体范围内;同时,将网络交易中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其他知名经营者的网站内容、拦截其他经营者商业广告、制性软件捆绑发行等行为补充进法律条款,使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夯实网络监管基础。一方面,应提高工商网络监管的硬件水平,特别是要增强基层的装备配置,并探索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有效手段,打破执法中常常遇到的网络取证困难局面,使违法行为发现一起能及时查处一起。另一方面,应加强内部挖潜、教育培训,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网络专业素质,并有针对性的引进网络信息化人才,确保人员素质能够适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要求。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方面,应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的互联互通,探索构建跨地区网络执法联动机制,特别是强化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的查处,最大限度提升工商网络监管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应以政府为主导,探索构建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企业、交易平台网站、银行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网络“大监管”体系,强化信息沟通,共享监管资源,压缩违法者的活动空间,形成全社会参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曝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使广大网民对网络上相关信息能够明辨是非,做到不盲目跟风;同时,应在加强网络经营者自律的基础上,提高网络经营实名认证程度,探索建立系统化个人诚信档案和网络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网络违法者形成围追堵截的合围之势,使其“网上失信、网下受限”,切实推进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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