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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2020-01-1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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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又或者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以此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第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三、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如果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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