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2001】1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4-18

施行日期:2001-04-18

时效性:已失效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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