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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2011-03-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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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各市州物价局、武汉、襄樊铁路分局: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
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各市州物价局、武汉、襄樊铁路分局: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北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各站、点从事铁路营运及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包括:


(一)铁路客货营运企业及运输代理服务单位;


(二)站内售货点(车)、列车的餐车及流动售货车;


(三)铁路站点、候车室(厅)、火车票代理售票点、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四)地方其他经营铁路运输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不同的标价方式。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和其它有关服务收费使用价目表标示,亦可用电子显示屏作辅助标示;列车餐饮和销售商品使用价目表(价目簿)标示。


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及列车餐饮(销售商品)使用的价目表和价目簿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监制,郑州铁路局印制发行。价目表、价目簿的具体式样及其发行办法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和郑州铁路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另文规定。


站内销售商品和餐饮服务使用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价目表(价目簿)。




第四条 价目表(价目簿)包括项目(服务内容)名称、计价费(单位)、价格(标准)等主要内容。价目表(价目簿)和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铁路运价、杂费等属于政府定价的,还应注明收费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价目表(价目簿)和电子显示屏应悬挂(放置)于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商品标价签应放置于所售商品的对应位置,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相应的价目表(价目簿)或标价签,并及时变更显示屏上的相应调整内容。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标准)标示;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在规定幅度内标示;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示。



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各市州物价局、武汉、襄樊铁路分局: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北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各站、点从事铁路营运及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包括:


(一)铁路客货营运企业及运输代理服务单位;


(二)站内售货点(车)、列车的餐车及流动售货车;


(三)铁路站点、候车室(厅)、火车票代理售票点、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四)地方其他经营铁路运输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不同的标价方式。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和其它有关服务收费使用价目表标示,亦可用电子显示屏作辅助标示;列车餐饮和销售商品使用价目表(价目簿)标示。


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及列车餐饮(销售商品)使用的价目表和价目簿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监制,郑州铁路局印制发行。价目表、价目簿的具体式样及其发行办法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和郑州铁路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另文规定。[page]


站内销售商品和餐饮服务使用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价目表(价目簿)。




第四条 价目表(价目簿)包括项目(服务内容)名称、计价费(单位)、价格(标准)等主要内容。价目表(价目簿)和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铁路运价、杂费等属于政府定价的,还应注明收费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价目表(价目簿)和电子显示屏应悬挂(放置)于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商品标价签应放置于所售商品的对应位置,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相应的价目表(价目簿)或标价签,并及时变更显示屏上的相应调整内容。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标准)标示;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在规定幅度内标示;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示。



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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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签,如实标明原标、现价和降价原因。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必须出具结算单据。




第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价目表(价目簿)和标价签,也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价目表(价目簿)和标价签。




第十条 铁路运输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应当对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的实施进行监督,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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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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