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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降价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6-03-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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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到节日放假,各商家为了促进销售量,纷纷搞活动,“促销大酬宾”,不少消费者就怀着“捡便宜”的心理,加入血拼购物的大军,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些商家通过先提价后打折的方式进行促销,虽然价格是比原来便宜了一些,但远远没有广告中所宣称的额度大。商家这种虚假降价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看看法官如何释疑!

  为了促进销售,商家纷纷打起价格战,不少消费者也抱着“捡便宜”的心态加入到购物大战中,殊不知在促销期间,一些商家通过先提价后打折的方式进行促销,虽然价格是比原来便宜了一些,但远远没有广告中所宣称的额度大。商家这种虚假降价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呢?越秀法院罗法官为大家解答。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1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明码标价制度基本上包含以下含义:一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明确的形式标示出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使得广大消费者能清晰明确地知晓;二是以明确的行使标示出来的商品价格应当是如实的,不能虚假或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会,三是经营者的价格手段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不能采取虚假手段诱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因此在促销中某些商家通过虚假提价再降价的方式来达到降价幅度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上述规定。

  如果发现某些不良商家存在以上行为,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虚假报价行为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可以寻求物价部门的帮助,对这些不良商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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