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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采用统一明码标价方式

2014-11-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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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8日,媒体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12月1日起将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据了解,下月起,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及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对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采用...

  18日,媒体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12月1日起将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

  据了解,下月起,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及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对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采用统一的标价方式。汽车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的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型、产地、售价、基本参数、标准配置等内容;降价签还要标示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等。汽车常用配件、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的明码标价采用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系、配件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手段、价格等内容。其他应标示的内容包括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经营者名称、经营者电话等。

  标价签、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整车销售标价应做到车签对位、一车一签。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载体可任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的明码标价签、公示板由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变动标价方式,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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