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接受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机关收到委托书后,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合同委托书,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一个周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
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