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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2-2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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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包括以食盐为原料的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和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以及以氢气、氯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2 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7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一二乙基一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烧碱工业废水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所排放的废水。

  3.1.1 水银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page]

  3.1.2 隔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为原料采用隔膜电解霜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打网水、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1.2.1 打网水

  本标准所指打网水是清洗隔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2 聚氯乙烯工业废水

  指以氯气、氢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工艺过程排放的废水。

  3.2.1 电石法

  指以电石、氯气和氢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电石废水和聚氯乙烯废水。

  3.2.1.1 电石废水

  指以电石为原料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排放的电石渣浆(液)和废水。

  3.2.2 乙烯氧氯化法

  指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型

  按产品加工类别分为: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4.1.1 烧碱按生产工艺分为: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4.1.2 聚氯乙烯企业按生产工艺分为:电石法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淡 域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放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放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二类海域,根本上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page]

  4.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1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2执行。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间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3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4执行。

  4.3.3 1996年7月1日起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5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6执行。

  4.3.4 应根据建设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书(表)的批准日期分别按第4.3.1、4.3.2和4.3.3条规定确定标准执行年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企业,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确定标准的执行年限。

  4.4 其他规定

  4.4.1 烧碱废水中不允许排入盐泥水。

  4.4.2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匀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不量不包括间接冷却不、厂区生活污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不。

  4.4.3若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为非单一产品废水排放,或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与其他废(如生活污水及其他排不)矿,则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附录A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不量则必须在各车间排放口测定。

  4.4.4 污泥、固体废物及废液应合理处置。

  表1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89年1月1日前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排水量m3/tpH值

  汞石棉活性氯悬浮物

  一级0.05-10100

  水银电解法二级0.05-101502

  三级0.05-10300

  一级-5035100

  隔膜电解法二级-703520076~9

  三级-7035300

  一级--10100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二级--102002[page]

  三级--10300

  表2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89年1月1日前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

  排水量m3/tpH值

  总汞氯乙烯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硫化物

  电石法电石

  废水一级----1001

  二级----25028

  三级----4002

  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0.05-15060100-

  二级0.05-20080250-56~9

  三级0.05-500300400-

  乙烯

  氧氯

  化法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510030100-

  二级-1015060200-7

  三级-10500300400-

  表3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排水量m3/tpH值

  汞石棉活性氯悬浮物

  一级0.005-570

  水银电解法二级0.005-51501.5

  三级0.005-5300

  一级-503570

  隔膜电解法二级-503515076~9

  三级-7035300

  一级--570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二级--51501.5

  三级--5300

  表4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page]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

  排水量m3/tpH值

  总汞氯乙烯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硫化物

  电石法电石

  废水一级----701

  二级----20018

  三级----4002

  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0.0321006070-

  二级0.03515080200-46~9

  三级0.035500250400-

  乙烯

  氧氯

  化法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2803070-

  二级-210060150-5

  三级-5500250350-

  表5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96年7月1日起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排水量m3/tpH值

  石棉活性氯悬浮物

  一级502070

  隔膜电解法二级50201505

  三级7020300 6~9

  一级-270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二级-21001.5

  三级-2300

  表6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96年7月1日前建设的企业)

  项目

  生产方法 级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吨产品

  排水量m3/tpH值

  总汞氯乙烯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硫化物[page]

  电石法电石

  废水一级----701

  二级----20015

  三级----4002

  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0.00521003070-

  二级0.005215060150-46~9

  三级0.0052500250250-

  乙烯

  氧氯

  化法聚氯

  乙烯

  废水一级-2803070-

  二级-210060150-5

  三级-2500250250-

  汞、石棉、活性氯、氯乙烯应在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在厂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排放口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5.3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4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7

  表7 测定方法

  序号项目方法方法来源

  1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

  2悬浮物重量法GB11901

  3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GB11914

  4硫化物对氨基二四基苯胺比色法1)

  5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8

  GB7469

  6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

  7活性氯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光度法GB11897[page]

  GB11898

  8氯乙烯气相色谱法2)

  9石棉重量法3)GB11901

  注:1)暂采用《水和废监测分析方法》,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2)暂采用附录B规定的顶空气相色谱法,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3)暂采用重量法,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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