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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2-2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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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6日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

  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6日电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国家环保

  总局制定《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氨最

  高允许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企业(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氢氨)的排放

  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

  本标准同效。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HZB1一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一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7-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一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

  光光度法

  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page]

  GB/T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

  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术内容

  3.1 企业类别

  合成氨企业按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

  大型企业:年产量≥30万t氨;

  中型企业:6万t氨≤年产量<30万t氨;

  小型企业:年产量<6万t氨。

  3.2 标准分级

  3.2.1 排入GB3838中三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

  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四类

  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必须根据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区类别,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

  定。

  3.2.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应达到地方

  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3 标准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

  表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

  氨氮   化学需氧量   氰化物     SS

  mg/Lkg/t*mg/Lkg/t* mg/L kg/t* mg/L kg/t*

  ───────────────────────────────────

  大型 尿素 一级 600.6 150 1.500.300.003700.70[page]

  硝氨 二级 100 1.0

  ───────────────────────────────────

  中型 尿素 一级 603.6 150 9.0 1.0 0.06 100 6.00

  硝氨

  碳氨 二级 100 6.0

  ───────────────────────────────────

  小型 尿素 一级 703.5 150 7.501.0 0.05 200 10.0

  硝氨

  碳氨 二级 150 7.5 200 14.0

  碳氨 一级 402.0 150 7.5 1.0 0.05 200 10.0

  二级 603.0 200 10.0

  ───────────────────────────────────

  ───────────────────────────────────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排水量

  mg/Lkg/t*mg/Lkg/t* mg/L kg/t* m3/t* PH

  ───────────────────────────────────

  大型 尿素 一级 10.00.10.200.002 1.000.0110 6-9

  硝氨 二级

  ───────────────────────────────────

  中型 尿素 一级 10.00.60 0.200.012 1.000.0660

  硝氨

  碳氨 二级

  ───────────────────────────────────

  小型 尿素 一级 10.00.50 0.200.011.000.0550

  硝氨

  碳氨 二级

  碳氨 一级 10.00.50 0.200.011.000.05

  二级

  ───────────────────────────────────[page]

  *t为NH3的量。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

  表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001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

  氨氮   化学需氧量   氰化物     SS

  mg/Lkg/t*mg/Lkg/t* mg/L kg/t* mg/L kg/t*

  ───────────────────────────────────

  大型 尿素    400.4 100 1.0 0.2 0.002600.6

  硝氨

  ───────────────────────────────────

  中型 尿素    703.5 150 7.5 1.0 0.05 100 5.0

  硝氨

  碳氨

  ───────────────────────────────────

  ───────────────────────────────────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排水量

  mg/Lkg/t*mg/Lkg/t* mg/L kg/t* m3/t* PH

  ───────────────────────────────────

  大型 尿素   5 0.05 0.1 0.001 0.500.005 10 6-9

  硝氨

  ───────────────────────────────────

  中型 尿素   5 0.25 0.1 0.005 0.500.025 50

  硝氨

  碳氨

  ───────────────────────────────────[page]

  *t为NH3的量。

  3.3.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3.3.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4 监测与实施

  4.1 废水量测定与采样

  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必须安装废水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

  比例采样装置。

  4.2 采样频率

  按24h为一个生产周期,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

  4.3 排污量的计算

  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

  染物排放量,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 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

  序号   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4     挥发酚     蒸馏后用4-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5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6     氰化物     蒸馏后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7-87

  7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11914-89[page]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

  5 标准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

  证达到地方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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