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环保部责令某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

2014-12-10 20: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环境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环保部今天公开处罚中陕XX有限公司,并认定该公司一项目环评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环保部责令其停产并处罚款10万元。环保部表示,经陕西省环保厅调查发现,中陕XX有限公司所属光石沟铀矿项目未经环境...

  环保部今天公开处罚中陕XX有限公司,并认定该公司一项目环评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环保部责令其停产并处罚款10万元。

  环保部表示,经陕西省环保厅调查发现,中陕XX有限公司所属光石沟铀矿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开工建设,部分设施已投入生产。

  环保部认为,中陕XX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环评法》第25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4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

  对于环保部认定的违法事实,中陕XX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向环保部递交了《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环评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中陕XX有限公司光石沟铀矿项目停止生产,限半年内补办环评手续,罚款十万元。

  环保部要求,中陕XX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光石沟铀矿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环保部说,其已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陕西省环保厅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79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环境保护法律师团,我在环境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