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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2-12-27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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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规划,保障城市供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结合“十五”规划,按《通知》要求组织制订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专项规划,以促进我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水及污染防治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防治水污染的意识。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取水必须经许可审批。要严格控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合理控制用水需求的增长,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都应随同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并提交取水、节水评估论证报告。要限期完成对高污染、高耗水的用水大户的技术改造,对不能完成的要予以关、停、并、转,同时加强对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的管理,严格限制其用水量。


  三、采用经济手段,控制用水量的不合理增长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可适时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加大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以经济手段制约用户滥用水资源。必须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部制水价的步伐,逐步实现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到2003年设市城市一户一表率要达到70%以上。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国家的水价政策和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在水价调整的同时逐步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措施。各市改革水价的计划、方案应及时报省物价局、建设厅、水利厅。


  四、加强责任制,严格审批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发展计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以及重大资源开发或建设项目实施之前,都必须进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论证和评价;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防止新污染源产生。对可能影响相邻地区水资源利用和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征求相关地区的意见后,方可进行审批。四要进一步推进“一控双达标”工作,巩固达标成果,在稳定达标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所有污染项目达标排放。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减少污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和政策扶持力度,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合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十五”期间, 设市城市都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确保到200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到2010年不低于60%。对重点区域污染,必须做好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按《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期完成水体综合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全面的整治,清拆所有无治污能力或位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监督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要抓紧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废渣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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