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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5-03-04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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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59条规定的是,企业具有不得违法排污的义务,如果违法排污要受到处罚承担责任。

  违法排污行为的情形包括超标、超总量、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法等违法排污,以及违反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等多种情形,可以说“违法排污”是个概括性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和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法排污,也属于违法排污,前面已经专门详述了,在这里就不在赘述。

  违法直接对应的是惩罚和改正,所以违法排污行为应该受到罚款,同时也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也可能拘留相关人员,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按日连续罚款。如果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

  违法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关系着广大多数人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重点保护,如果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生态和经济损失。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环境安全危险。这两种情形违法情节严重应该处以刑罚,第三种属于“屡教不改”,是蔑视国家法律,视生态环境安全于不顾,也构成犯罪,应该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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