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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伤害,其实可以避免

2014-08-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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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审结猥亵儿童、嫖宿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0件,判处犯罪分子797人。然而,高压之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仍频频出现。日前,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

  2010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审结猥亵儿童、嫖宿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0件,判处犯罪分子797人。

  然而,高压之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仍频频出现。日前,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再度引发广泛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此类无法弥补的伤害,成为执法检查组关注的一个重点。

  取消嫖宿幼女罪成社会共识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方面不断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条规定下,是否“有偿”,成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根本区别,无偿就是强奸,有偿就是嫖宿幼女。但是,是否有偿,除了当事人之外,他人难以知晓、难以认定。

  专家指出,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是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损害了幼女的人格和尊严,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院长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对幼女进行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也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价值相冲突,应予以废除。”王院长说。

  同性性侵定罪空白亟须填补

  2013年底,媒体播出的《性侵犯:隐蔽的犯罪》,讲述了受全国闻名的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名师张大同20年前侵犯的7名男学生勇敢站出来实名举报其性侵行为。

  据举报的发起人怡X回忆,当时被侵犯的都是十五六岁的男生,而张大同用的是同一套手法,就是邀请学生到家里或者办公室“单独辅导”。

  除了在网上举报,受害者们也曾经考虑诉诸法律,但他们遗憾地发现,法律无法给张大同任何处罚。“咨询过律师,发现张大同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我确实没有想到,14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是完全不受保护的。”怡X痛苦地说。

  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个案,不少地方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时都建议将性侵同性未成年人作为一项新的犯罪类型写入刑法。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院长指出,对于同性性侵,尤其是受侵害对象为男性时,依据现有刑法规定,尚不能以强奸罪对侵害人定罪惩罚,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有些法院对同性性侵、猥亵儿童案件,以故意伤害、侮辱罪进行判处,但该结果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不良网络信息的侵蚀,男性被性侵犯的现象虽不常见,但也不罕见,特别是男童被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建议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从立法上将性侵男性、男童的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范畴,以弥补我国刑法的这一漏洞。”张院长说。

  开展性知识教育刻不容缓

  执法检查发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多发生在一些乡村或偏远地区的中小学校。被害人多数为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被害前不懂保护自己、被害后不会去告发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检查中,一位教师反映,学校从未开设过关于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的课程。性侵等案件的频发,使一些教师想给孩子们讲授相关知识,但苦于没有教材不知该如何授课。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主任指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但自我保护意识却很薄弱。科学的性知识可以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应当聘请专职教师教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和性知识,并将这两门课程纳入学校课程计划,计入学生年度总成绩。”佟主任说。

  柳X则建议,应从法律层面上对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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