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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作用如何?

2012-12-1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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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作用如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职业教育,又称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是指为培养或提高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而对公民进行的专门知识的

  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作用如何?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职业教育,又称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是指为培养或提高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而对公民进行的专门知识的教育和技能的训练。实用技术培训也是专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但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意义重大。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需要任何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职业越来越少。一个没有受过职业教育的工人很难胜任工作,一个没有技术的农民也难以发家致富。随着科技发展,已经就业的妇女可能会因知识老化无法应付新问题,面临被新人淘汰的危险。因此,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是她们在就业和劳动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我国的职业教育可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大类。就业前的培训主要有学徒培训和职业学校培训。职业学校目前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业余职业学校。近年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迅猛发展,使长期以来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局面被根本扭转,基本上形成了普教与职教双轨并行的新格局。

  在职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或不脱产的;可以采取岗位练兵,举办临时性训练班;也可以开办职工业余学校、职工大学;还可以选送职工到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专业学校学习,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余学习,如函授、广播电视大学等;可以由单位自办职工培训事业,或和其他单位联办,还可厂校合办等等。

  近几年,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活动也令人瞩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数千万农民从农民技术学校结业,接受各种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的农民更是数不胜数。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已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网络。

  我国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是,我国女性劳动者的整体文化技术素质较低,职业教育中还存在不少歧视妇女的现象,农村广大妇女尚缺乏吸收、运用新技术的能力,乡镇企业普遍缺少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大力发展对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仍是国家、社会和学校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某些地方性立法和政策更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妇女权利的保障措施。[page]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村,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密切结合“双学双比”活动,因时因地举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传统工艺等方面的培训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兴办农村妇女学校、妇女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中心等,培养妇女技术人才。妇女职业技能培训要与文化教育相结合,分层次进行。

  在城镇,各级妇女联合会应积极响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25个单位发起的“巾帼建功”活动,号召各条战线的妇女将本职工作与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开展“五学”即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科学、学管理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对于暂时息工待业在家的妇女,要积极组织她们参加职业培训,并相应地发展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事业,帮助她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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