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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侵害妇女权益 法律援助倾力维权

2014-10-1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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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禹城市安仁镇村民叶某经人介绍与靳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叶某发现靳某有不良嗜好,爱喝酒赌博,在外吃喝玩乐,而且背着叶某在外欠了许多债。因此事两人常常争吵,吵到厉害时靳某便对叶某实施家庭暴力,...

  禹城市安仁镇村民叶某经人介绍与靳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叶某发现靳某有不良嗜好,爱喝酒赌博,在外吃喝玩乐,而且背着叶某在外欠了许多债。因此事两人常常争吵,吵到厉害时靳某便对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叶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提出离婚,靳某不同意,两年前叶某无奈诉至法院,因靳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叶某拿到判决书后被靳某当场撕毁。为了孩子叶某勉强与靳某一起过日子,但两人仍然争吵不断,靳某对叶某下手越发狠毒,叶某曾几次拨打“110”求救。2013年临近年关,叶某与靳某再次发生争执,靳某一气之下拿水果刀将叶某捅伤,幸亏邻居及时发现叶某才捡回了一条性命。叶某受伤住院二十多天,出院后才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叶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公安机关将靳某刑事拘留,起初靳某承认是自己捅伤了叶某,后又翻供,时隔二十多天,事发现场已经没有了线索,作案工具也不知所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叶某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叶某称自己受伤出院后就和靳某分居了,在外租房疗养,既然离不了婚,也没法判靳某刑,能否要求靳某承担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赔偿?

  法律援助中心解答:叶某与靳某第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不意味着就无法离婚,如果感觉婚姻无望,两个人感情彻底破裂,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叶某可以在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此时离叶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已有两年之久,叶某可以起诉离婚),靳某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叶某现在与靳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靳某承担其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要求其承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即夫妻之间在婚内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不提出离婚诉讼或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因此叶某不能要求靳某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人身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侵权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之间只能共同享有财产权利,不能共同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叶某可以要求靳某承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经过与叶某的沟通交流,叶某决意要与靳某离婚,因此在提起离婚之诉时叶某可以向靳某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或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叶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资深律师苑贞助叶某诉讼,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提醒遇到家庭暴力情形的当事人要注意留存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伤情报告、出警记录等,以便家庭矛盾升级为法律诉讼后能够顺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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