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9年12月13日在市五院查出怀孕,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该算作劳动时间。按第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妊娠七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本人就此事多次于公司沟通,但是单位拒不执行。本人现已孕期35周而且属于高龄产妇,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目前只能勉强坚持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且产检期间的工资,公司还是按病事假非法全额扣除。我到马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劳动监察员出面调解,指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但公司仍然拒绝执行法律相关规定。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知道申请事项如何写?而且我现在还是每天在多上一个小时,这个时间也无法写死写明多少小时,让公司赔偿,而且我现在7月8月还有产检假,公司还是会按病事假扣钱,我也无法写清楚要退还我多少工资,多少赔偿金?唉!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了?现在还有孕在身,为这事情公司方面已经开始在整我了。精神压力真的是很大很大。希望可以在这里请求好心的律师帮帮我!我代我未出生的孩子先谢谢好心律师了!

民事相关
2010-07-16 20:22: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